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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会】舒洪水:新疆反恐、去极端化法治保障实践 | 首届中拉人权圆桌会
- 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
- 发布者:反恐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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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
舒洪水
长久以来,新疆地区受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滋扰,人民群众人权受到侵犯。新疆自治区政府积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斗争,有力有效捍卫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等作为首要基本人权,既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也符合中国人民的文化和心理,更有助于实现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促进人权体系的文化融合、文明共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牢牢把握新疆工作总目标,将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工作中心,运用法治建设手段积极开展反恐与去极端化工作,使得新疆社会秩序逐渐安定和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化社会迸发活力,实现社会大局由乱到稳、由稳向治、由治向兴的良好局面,新疆各族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尊重和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目标提供明确指引,而我国在新疆地区开展反恐与去极端化的法治保障实践中,守住了不侵犯人权的底线。一、新疆社会开展反恐、去极端化斗争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一是中国法律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提供清晰界定。我国法律具有明确的恐怖主义定义《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我国法律具有明确的极端主义定义。《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二是中国法律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专门概念,增设新的犯罪类型、完善有关罪名罪状、细化刑罚体系,使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二、新疆开展反恐、去极端化遵循公认的现代刑法基本原则一是新疆开展反恐、去极端化工作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新疆开展反恐、去极端化工作坚持不与特定地域、民族、宗教挂钩,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新疆大力倡导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尊重和保障各民族风俗习惯;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积极推进各种宗教健康有序传承。另一方面,在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予以惩处,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治恐怖活动人员。二是新疆反恐、去极端化工作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现代以法治国原则下,整体法秩序规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应慎用刑法手段来抗制恐怖犯罪。即便动用刑法也应确保“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并最终将之“内化为具体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一是新疆反恐、去极端化立法在原则、内容等方面均体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签署和批准了多项区域性反恐条约。进入21世纪以后,作为主导者,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了《上海公约》与《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北京公约)。同时,中国还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及其邻国巴基斯坦、土库曼斯坦等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双边合作条约。二是新疆反恐、去极端化相关政策体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新疆在开展反恐、去极端化过程中积极开展反对强迫劳动相关工作,履行“强迫劳动”相关国际公约义务。中国积极吸收和转化国际劳工和人权标准,通过立法、政策制定及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深入开展整治和打击非法用工等专项行动,预防和惩治劳动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新疆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劳动就业保障责任,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发展水平的群众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成为国际劳工和人权标准在欠发达民族地区的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