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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周刊】舒洪水: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 来源:反恐研究院
  • 发布者:反恐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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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202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发展与安全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高水平安全的核心指标,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新时代呼吁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交汇点,“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给我们提出的新考题比过去更复杂、更难,我们要胸怀“两个大局”,着眼全局谋划,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一,国际格局加速演进。近年来,大国博弈急速升温,地缘冲突不断加深,多重结构性冲突加剧了国际关系紧张局面,使世界局势、国际秩序和地缘格局均发生重大变化,全球性危机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全球和地区稳定局面。

第二,经济阶段有所变化。高质量发展是党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逐步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有序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加深,已经进入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型高质量发展阶段,伴随产生了新的安全问题。

第三,法律斗争日趋激烈。当下,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近年来,美国以西方价值观为核心,利用国际话语霸权地位,大搞经济“逆全球化”,制造对华贸易摩擦,强化对华技术脱钩,滥施单边制裁,对现有的全球治理秩序造成重大冲击。

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高质量发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稳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预期,确立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标准,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一,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日趋复杂,经济、科技、文化、环境等领域形势已经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要从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两个角度,系统、动态地维护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维护高质量发展所依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技术创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健康运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第二,稳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预期。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我国作为国际和地区秩序的维护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始终是引领全球发展与合作的重要力量。推动我国经济安全、稳定地运行,既体现国内经济预期,又符合国际社会预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规则保障,规范高质量发展具体行为及法律后果,提供充分的法律预期,降低经济发展的安全成本,更好地发挥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信心、提振企业市场积极性提供法治保障。

第三,确立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标准。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发展就是最大的安全。安全不仅是各行各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国家整体高质量发展重要指标之一,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保障,确保国家安全目标落到实处。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明确规定了针对安全风险的评估、预防、监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对危害安全发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得各行各业可以在具体的安全标准下开展工作。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具体落实,可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推动国际合作和地区交流,保障高质量发展顺利推行。

三、高质量发展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具体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对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

第一,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快完善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国家安全法为核心,国家安全具体领域专门性立法、国家安全相关立法、国际规则为补充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尤其是近年来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国家安全法律,为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相对完备的法律依据。但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安全立法更加总体和全面。目前,一方面,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涉及国际热点的极地、外层空间、电磁、人工智能等多个新型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仍存在大量空白,国际贸易、海外利益保护等相关安全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能源、信息等部分领域国家安全立法相对分散。另一方面,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稍显不足,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监管等规定相对模糊,国家安全相关规定之间的协同性与联动性较为薄弱。

第二,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我国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统分结合、协同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和国家安全协同联动机制,以便国家安全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准确运转。但面对层次丰富、领域广泛、种类繁多的国家安全法律规定,构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维护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一方面,现存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更偏重于传统安全领域,对于跨领域、跨行业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相关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略显不足。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执法司法权力更多局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少数传统部门,查处的国家安全违法现象更多集中于传统的国家安全领域。

第三,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作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严密的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保障国家安全法治顺利实施,确保法治保障体系平稳运行的重要推力和必要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已经明确了党和国家主导、行业产业发力、社会力量参与的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相较于其他法治监督体系,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更注重于党和国家主导下的监督,更加突出其中的安全要素。当前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中党和国家监督效果比较充分,但各行业产业安全标准规则尚未充分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利用新技术进行社会监督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国家安全法治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四,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各类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需的经费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以及宣传教育保障等具体保障措施。但当前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技术等科技运用能力相对薄弱,国家安全法治领域、科技领域、宣传领域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仍有缺口,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有待完善,制约高水平安全建设。

四、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需要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明确国家安全职能分工,完善国家安全监督方式,扩大国家安全保障范围,以此推动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一,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细化国家安全法规体系。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保障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推进国家安全领域法治建设,在新阶段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不断加快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进程,将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进行制度化、法治化转化。一方面,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持续推进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意识形态等重点领域立法,重点研究外空、电磁、极地等新兴领域立法,跟进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步伐,完善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强化国家安全领域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的联动。另一方面,加快落实国家安全立法配套实施细则。完善落实好国家安全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制度配套实施细则,提升国家安全法律的可操作性,落实国家安全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第二,明确国家安全职能分工,强化高效法治实施体系。实现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细化国家安全相关机关职能分工,建设服务于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政府,不断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塑造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一是充分调动有关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部门之间、各系统各领域各部门之间协同治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边界与范围。二是强化国家安全执法司法能力。在宪法及国家安全法框架下,强化对非传统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现象惩治,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的执法司法活动。

第三,完善国家安全监督方式,优化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为确保国家安全法治顺利进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在现有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基础上,完善国家安全监督模式,构建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创新完善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要坚持党对于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的法治监督“共同体”。在此基础上,一是要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充分发挥行业企业自身积极性,设立本领域内部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标准,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内部安全。二是要善用高端技术监督。规范利用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对相关信息的采集使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新技术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三是要鼓励人民参与监督。提升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国家安全法治实施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

第四,扩大国家安全保障范围,强化有力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有力的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重点扩大国家安全法治保障规模,加快培养国家安全法治急需各类人才,加快研发适用于国家安全法治的技术装备设施。一方面,强化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保障。推进国家安全相关学科建设,构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教育体系,拓宽国家安全学科研究范围,针对性培养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另一方面,强化国家安全法治技术保障。加大对国家安全法治相关科技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国家安全关键科技领域知识产权、重点信息以及科研人才的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安全法治科技能力转为高质量发展动力。

作者: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8期。